培养“实践博士”须直面更多挑战
中国教育报 董秀华 2026-06-10 10:00:09
近日,没有“毕业论文”的博士答辩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其实,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已开始探索专业学位类型人才培养,直到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实践成果”与“学位论文”并列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和依据。此后,清华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陆续迎来各自校史上首位以“实践成果”答辩的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虽然目前通过“实践成果”答辩获得博士学位的总人数不多,但其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因为这标志着以“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学位的博士培养改革已开始落地生根,并以其首先在“双一流”高校的创新实践,成为博士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育评价改革的风向标。
长期以来,我国博士人才培养注重“学术研究训练”,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作为博士培养目标和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近年来,随着科技深度赋能产业创新和科技自立自强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推进,我国对在原始创新基础上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需求日益迫切,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被提到新的高度。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重大改革的政策举措,如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等,而学位法确立的以“实践成果”作为专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依据,可以说是打通了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改革的关键堵点。
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其实施过程中必然需要直面一系列挑战。其中,首要挑战是确立可用以申请博士学位的实践成果的采信标准。按照学位法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换句话说,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如若允许、接受学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博士学位,首先要自主制定并公布对实践成果应用情况予以采认的具体标准。
目前,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的标准相对较为成熟,但以“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学位的标准,面临的是“从无到有”甚至是“从有就必须是优”的挑战。这不是高校或科研机构单方面就可以确立的“学术性标准”,要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尤其是产业实践应用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同步设立实践成果实际转化应用情况的评判依据和支撑材料要求。如前不久培养出第一位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的南京大学,就明确要求“用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成果,不仅要有创新性、有价值,还要在用、有效益、成熟、被接收”,“需要用户单位出具应用报告,需要第三方检测,还需要行业专家的权威鉴定”。
以“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学位,还有实践成果的真实性尤其是独创性认定方面的挑战。例如,有人指出,很多“非全日制的在职博士,往往在某个企业担任高管,把企业产品作为自己的成果很容易做到”,并因此建议“推行无学位论文毕业途径还是要慎重”。这确实是需要警惕的一点,尤其需要导师、导师组及博士生本人对成果的真实性、独立性负起责任,从实践成果形成的全过程和关键环节入手,确保并证明实践成果的独创性和博士生本人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与传统学位论文相比,实践成果对实践应用成效检验的要求更加多元、具体、复杂,对博士生除专业研发能力之外的沟通能力、动手能力、多方案解决能力等都有更为全面的要求。因此,除了实践成果标准认定等方面,高校还要在博士生培养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学生综合素养的培育。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